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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2025年上半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某蛋糕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纠纷案

红网时刻新闻7月8日张家界讯(通讯员 徐江志)2025年上半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各常务理事单位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发挥消费领域部门职能职责,坚定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展示消费维权成果,强化教育引导作用,共筑放心满意消费,现将典型案例(一)公布如下: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9日下午,消费者邓女士来到张家界市消保委办公室现场投诉,称其购买的蛋糕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多次就退款赔偿事宜与商家沟通协商无果后,请求市消保委帮助调解。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商家了解初步情况,考虑该投诉对象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处诉人员次日便与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一同赶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查,消费者于5月29日中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中商广场一楼某蛋糕店消费19.9元购买了一盒古早蛋糕,后在食用时发现该蛋糕盒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竟赫然标注为2025年5月30日,认为商家弄虚作假,并怀疑其用陈货当新货卖来欺骗消费者,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另一方面,商户经理表示邓女士购买的蛋糕系其门店当日现烤糕点,但由于营业人员工作疏忽,制贴部分商品标签时弄错了时间,对此愿意全额退回邓女士的消费款,然而因商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所以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邓女士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存疑,担心赔偿后会引来更多的职业索赔性投诉。

针对存在的分歧,处诉人员耐心开展情况摸排与跟进调处。首先是在“智慧315”与“全国12315”平台中检索投诉人的历史工单记录,并未发现异常。其次投诉人自述其为张家界本地高校在读大学生,当天与朋友一起去中商广场看电影前顺道在商场内买的这盒蛋糕,并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其所购电影票——综合认定即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属于职业索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亦有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据此可以认定该经营户实际未尽到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随后,在现场调解中,处诉人员就调查核实的具体情况与有关法律条款以及引发舆情后对商家信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结合其它同类型案例进行解释说明,让经营者意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向邓女士表达歉意的同时,还为其当场开通了一张储值为300元的会员卡作为补偿;消费者对投诉的第二天就能得到情况反馈感到意外,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工作人员表达了感激之情。

此外,就针对调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鉴于该经营户系首次违反,且缘于工作疏忽未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事后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整改,遂当场责令商户限期整改到位,不再另作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食品领域逐渐成为职业索赔的高发地带,为规制不正当牟利的投诉举报行为,应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与获利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实践之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减罚免罚,以柔性执法守护食品安全底线、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共筑放心满意消费。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徐江志

编辑:廖秋萍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646941/90/15109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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