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商户、广大市民朋友: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现就烟花爆竹相关安全事项告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遇明火、高温、撞击、挤压极易引发燃烧爆炸,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社会危害极大。
二、烟花爆竹属国家严格管制的特殊商品,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超量储存、异地销售。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凡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火药达“3千克以上”等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无小事,守法是底线。请各商户立即自查自纠,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理库存。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12350。
张家界市公安局、张家界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市公安局、张家界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廖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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