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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告知书

各相关经营商户、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空气质量优质,现就烟花爆竹经营、购买、燃放等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及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在禁放区坚决做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购买、不储存、不运输、不寄递烟花爆竹。积极选择张贴春联、悬挂灯笼、观赏彩灯、电子鞭炮等更安全、更环保、更文明的方式欢度佳节,带动全社会形成绿色过节新风尚。

一、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遇明火、高温、撞击、挤压极易引发燃烧爆炸,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社会危害极大,务必严守安全底线。

二、烟花爆竹属国家严格管制的特殊商品,经营商户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异地销售。经营商户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和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无合法来源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凡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如发现无证经营烟花爆竹、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廖秋萍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646045/65/15632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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