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培育之土,是市场主体的生命之氧,而法治则是营商环境最核心的底色与最坚实的保障。为持续深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全市法院“企业服务年”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全市两级法院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坚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本次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破产全审判领域,涉及建筑租赁、文旅娱乐、建筑开发、实业零售、高新技术等多个本地重点行业。摈弃“就案办案”简单思维,既严格恪守法律底线,公正作出裁判定分止争,又积极践行善意文明司法理念,推动矛盾实质化解,力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01
巧用财产保全以保促调,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公司起诉某乙公司及其张家界分公司,追索一百余万元建筑设备租赁欠款及逾期违约金。2026年4月8日,原告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告对应金额银行存款,申请避开企业基本账户。法院快速审查出具保全裁定并执行,全流程不到24小时。保全实施一周后,被告主动向法院提出调解意愿,调解阶段引入第三方担保方参与协商。
调解结果
经永定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乙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全额支付一百余万元欠付合同款,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第三方担保方对其中95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协议达成两日内,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财产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涉企快审快保机制,坚持善意文明保全,避开企业基本账户,杜绝“一封到底”。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杠杆作用,促使消极应诉的被告主动协商,兼顾债权人债权保障和被保全企业持续经营需求。债权人无需经过冗长诉讼程序实现债权,被告账户及时解冻恢复正常经营,实现双向利好。该“以保促调”柔性解纷模式具备可复制、可推广价值,以柔性司法助力本地法治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
02
陈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陈某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学员学费、挂靠费,指使员工截留学员报名费,划转公司账户资金,合计侵占公司资金830458元,期间向公司交账347879元,实际侵占482579元。股东发现资金被侵占后报案。事后陈某与股东达成退款协议,但未足额退赔。
判决结果
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212579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明确法定代表人、股东不得随意支配公司财产,严格区分公司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暴露出小微企业财务监管短板,指引企业完善财务收支、岗位制衡、定期对账制度。同时厘清民刑交叉规则,民事退款和解仅作为量刑情节,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彰显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震慑企业内部侵财违法行为。
03
值班≠加班,规范用工减纠纷——朱某诉县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案
基本案情
朱某2009年入职某公司下属酒店,担任财务部经理。酒店实行轮值制度,部门负责人轮流晚间应急值班,值守期间十一点半后可到值班室休息。某公司制度明确加班需要履行书面审批流程,加班补偿优先调休。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朱某提起职工债权确认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主张社保损失以及值班对应的加班工资。
判决结果
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2009年8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朱某社保损失、加班工资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值班不等同加班,朱某没有提交加班审批、加班记录,值班主张加班费无事实法律依据。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值班和加班司法区分标准:加班是标准工时之外持续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值班侧重应急安保,工作脱离本职、可以休息,无需计付加班费。为酒店服务业企业用工提供合规指引,提示企业完善加班审批、考勤留痕制度,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完备证据。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资纠纷,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04
被告人王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
王某先后在某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的甲公司、乙公司任高管。2019‑2024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告承揽、产品经销、合作优惠政策、合作期限等事项上,为多家市场主体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04.5552万元。
判决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扣押在案违法所得404.555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该案彰显司法对商业贿赂零容忍。法律层面严格适用刑事法律规定,完成全部违法所得追赃挽损,维护企业财产权益。社会层面释放廉洁经营的导向,倒逼企业完善内部合规管理,警示行业防范商业腐败,助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经济层面肃清企业内部腐败,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05
某公司诉张家界市某局、某市政府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张家界市某局受某市政府授权,与某公司签订某通道及某大道PPP项目合同。受疫情、经济下行等客观因素,政府方未能按期支付项目款项,各方签署项目投资终止协议书,但清算款项仍未按期兑付。某公司提起行政协议诉讼,请求确认解除PPP项目合同,要求张家界市某局、某市政府支付政府付费、清算款以及违约金。
调解结果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运用“三步调解工作法”开展高位统筹、多轮磋商,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PPP项目合同自终止协议书生效之日解除;某公司主动免除全部逾期违约金,调减部分投资回报;明确银行借款利息据实承担,不再计取部分税金;各方就剩余清算价款支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恪守契约精神、践约守信。本案通过实质化解方式妥善处理重大PPP行政协议纠纷,监督行政机关履约,保护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修复政商互信关系。对于政府招商引资、公私合作项目纠纷处理具有示范价值,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提振社会资本参与本地基础设施建设信心。
06
某公司诉桑植县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竞拍取得某县一宗土地,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前期征地时政府对村民作出通行承诺,案涉地块中963.83㎡土地被用于修建村道,企业无法按照规划开发利用该部分土地。某公司向桑植县某局书面报告请求处置,但主管部门未答复、未处理。某公司起诉,主张土地存在交付瑕疵,要求返还对应土地出让金及利息。一审判决桑植县某局承担违约责任,桑植县某局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虽土地已经交付办证,但出让方未披露历史通行承诺,造成部分土地客观上无法开发利用,属于土地出让瑕疵,遂判决桑植县某局返还土地价款1723800元及利息416254.61元,合计2140054.61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桑植县某局提起上诉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出让方负有净地出让的法定义务,应当全面排查地块历史遗留问题并如实向受让方披露,不得将征地矛盾转嫁给市场主体。本案明确即使土地完成办证交付,存在未披露的现实使用障碍仍构成瑕疵履行。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推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为处理同类土地出让纠纷提供参考。
07
某协会诉某公司、李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协会系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大量唱片公司音乐作品放映权维权授权。某公司经营KTV业务,后期变更为李某100%持股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版权许可经营KTV点播业务。某协会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固定33首侵权歌曲,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股东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77 710元,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诉,主张赔偿标准过高、侵权时间认定错误。二审中某协会提交疫情侵权天数减免意见。
判决结果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侵权成立,采纳权利人疫情期间侵权天数减免意见,改判某公司删除全部涉案作品,赔偿合计68973.8元;李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平衡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与疫情背景小微企业纾困,结合经营实际合理调整赔偿数额。准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警示企业健全独立财务制度。对KTV文化娱乐行业版权合规经营作出清晰指引,平衡权利人与经营者利益,助力构建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
08
案外人刘某执行异议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公司、曾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确认某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查封某公司名下35套房产以及曾某、王某名下16套房产。案外人刘某针对其中一套抵押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提交购房合同、收据、水电缴费记录,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购房款实际支付凭证。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银行。
判决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动产登记显示案涉房产所有权归某公司。案外人无法举证购房款实际支付,不满足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法定条件,依法驳回刘某执行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保护县域金融机构债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法院坚持实质性证据审查标准,依法驳回证据不足的执行异议,遏制虚假房屋买卖阻碍执行、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担保物权效力,畅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同时厘清不动产交易举证规范,引导群众规范开展房产交易,实现保护金融企业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双重效果,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示范作用。
09
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当地经营二十余年的民营龙头企业,业务覆盖零售、餐饮、物流。受盲目扩张、市场竞争、实际控制人病逝等多重因素冲击,企业资金链断裂,负债超2.04亿元,欠付巨额职工薪酬,引发信访风险。在府院联动机制下,企业申请预重整备案,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多方招募投资人,达成庭外重组协议,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企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处理结果
慈利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承继预重整阶段表决效力,各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全流程仅42天。重整方案设置小额债权全额清偿、大额债权按比例清偿,担保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稳定300多名职工就业。
典型意义
该案高效打通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程序衔接,践行“能重整则不轻易清算”司法导向。依托府院联动化解社会矛盾,分层平衡担保债权人、小额债权人、职工、投资人各方利益,重点保护购物卡持有人、乡村经销商等弱势群体。对比清算模式大幅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挽救本土民生企业,保住就业岗位,防范群体性风险,为县域危困民营企业挽救提供可复制实践样本。
10
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甲公司2018年注册设立,后期债务缠身。2025年8月执行部门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某乙公司、胡某申报债权,其中某乙公司债权为租金、物业服务费。管理人核查债权并经债权人会议、法院确认。企业无继续经营可能,不具备重整、和解条件,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发现一笔创业载体专项补助资金尚未处置。
处理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经法院指导管理人甄别资金属性,确认该补助属于财政专款,应用于入孵企业房租水电。经多方沟通,使用该笔专项补助抵扣企业欠付某公司租金、物业相关债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转破”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的典型案例。法院指导管理人准确甄别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性质,严守专款专用底线,严格恪守破产债权法定清偿顺序。推动丧失经营价值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兼顾债权人公平受偿与财政扶持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优胜劣汰的制度功能。
来源:红网
作者:张家界市中院商事审判团队
编辑:廖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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