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因养犬引发的邻里纠纷及人身伤害事件,进一步净化辖区养犬管理秩序,近日,市、区两级公安与城管部门,深入辖区居民小区、公园广场及街头巷尾,开展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民警紧密结合辖区治安实际,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遛犬不牵绳、犬只随地便溺、无证养犬、犬吠扰民及违规饲养大型烈性犬等突出问题,通过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法律法规宣传单及科普手册,以“面对面讲解、点对点科普”的方式,向过往市民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不少养犬市民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认知误区,民警逐一耐心解答群众咨询,重点围绕犬只疫苗接种流程、养犬登记办证手续、违规养犬处罚标准及犬只扰民纠纷处置等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讲解,积极倡导广大养犬人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主动做到“牵绳遛狗、清理粪便、疫苗齐全、圈养合规、不扰邻里”。
本次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6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辖区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下一步,永定公安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群众参与到文明养犬工作中来,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整洁的辖区环境。

文明养犬普法课堂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次修订专门给养犬
划了“红线”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故意伤害)的规定处罚。
文明习惯的养成既靠个体涵养
也需要规则约束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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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定公安
作者:宋薇
编辑:廖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