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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履约 永定12315来帮忙

红网时刻张家界4月23日讯(通讯员 胡家榆)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指挥中心接到1件政府热线12345转办件:投诉人于1月15日在位于永定区步行街的小杨明眼镜店,通过微信支付1500元预购了一副防疲劳的眼镜,该眼镜店承诺在年前将消费者预购的防疲劳眼镜送达给消费者。但是,截至投诉人投诉,小杨明眼镜店仍然未送达消费者预购的防疲劳眼镜,并且该眼镜店也没有任何信息反馈给消费者。随后,消费者与该眼镜店协商要求退款,小杨明眼镜店却拒不退款,并且一直推辞未上班,不送货。无奈之下,消费者只有寻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帮助,希望眼镜店退还预付的眼镜款项1500元。

接到投诉,该局12315处诉工作人员与被诉方小杨明眼镜店负责人取得联系,通过了解,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本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从年前开始该店就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因此,耽误了给消费者送货。了解情况后,该局12315处诉工作人员对被诉方小杨明眼镜店的负责人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解说和批评教育,该眼镜店的负责人立即安排,给消费者进行了退还预收的1500元眼镜款项。消费者对我们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之规定。该案中,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及时送达。虽然商家是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没有及时送货,但是,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胡家榆

编辑:陆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0/04/23/7094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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