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人员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具体违法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向其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违法行为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辖区内实施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均有现场执法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大队拟依据对应法律条文,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驾驶证、暂扣驾驶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本大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可依法向本大队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联系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街道高桥社区

联系人:卢警官

联系电话:18974490634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12月18日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编辑:廖秋萍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646956/64/15557576.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张家界
  • 重要新闻
  • 经济
  • 乡镇
  • 时政
  • 文化
  • 旅游
  • 通知
  • 专题
  • 区县
  • 影像
  • 民生
  • 通讯员频道
  • 投稿专栏
  • 廉政
  • 理论
  • H5新闻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张家界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