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具体违法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向其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违法行为人在张家界市桑植县辖区内实施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均有现场执法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大队拟依据对应法律条文,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驾驶证、暂扣驾驶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本大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可依法向本大队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桑植汽车东站)
联系电话:0744-6229984
特此公告。
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5年12月19日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廖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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