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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为子女在学校统一购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后,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怎么判?

红网时刻新闻1月25日讯(通讯员 张晓哲)为了减轻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疾病所造成的经济负担,家长为子女在学校统一购买人身保险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那么学生因疾病住院治疗后,保险公司能否以存在既往病史拒赔?近日,慈利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小陈就读于慈利县某高中,2021年下半年开学初期,小陈家长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给小陈投保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保险期间,小陈因输尿管狭窄伴有感染住院治疗,扣除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后,自付5万余元。小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以小陈存在既往病史属于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偿,小陈遂诉至法院。

慈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以小陈存在既往病史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应当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产生效力。同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提交对该条款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或对投保人进行询问的相关证据,且其在知晓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病史以后亦未行使解除权,保险公司以此拒绝赔偿的抗辩不应当得到支持。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

法官提醒: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对象合理选择保险产品,不盲目听从推荐,注意阅读保险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要求保险人进行说明。保险公司更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将专业术语或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此外,随着电子投保应用的越来越广,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中也应设计严格合理的流程,尤其是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要使投保人能够完全准确阅读理解保险内容,还可以设置相应的答疑功能对投保人的提问作出解答,保障合同双方对未来风险防范的可预期性。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晓哲

编辑:舒信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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