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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之殇:一场爱情的“退”与“进”

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宋豪 胡语桐 报道

在爱情的旅程中,资金如纽带,连接着彼此的生活。然而,谈婚论嫁之际,彩礼转账成为重要账目。当爱情消逝,昔日恋人分手,围绕彩礼返还的纠纷随之而来。那么,在处理这类复杂的纠纷时,如何认定恋爱中的转账为彩礼?又该如何决定返还的必要性与比例?

基本案情:林小军与古小美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同居期间,2021年9月,古小美首次怀孕,后诊断胚胎停育,遂进行手术流产。同年11月,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林小军通过银行转账向古小美给付彩礼19.1 万元。2021年末,双方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古小美再次怀孕,后被诊断为输卵管间质部妊娠、子宫积血等,遂进行手术治疗,致使古小美子宫左侧宫角及左侧输卵管切除。但即使在这样的困境中,2022年3月,古小美在双方同居情侣关系期间,仍为林小军庆祝生日。然而,好景不长。林小军突然提出分手,并要求古小美返还彩礼。经查明,古小美为婚礼筹备、治疗以及向林小军转账,已花费超过五万元。如今,两人昔日的甜蜜已成回忆,只剩下彩礼的纷争。

法院判决:(一)关于转账数额的认定:在本案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转账数额应如何认定为彩礼。彩礼作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其认定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需要对给付以及收受彩礼的主体性进行确认;其次,从目的性出发,彩礼的本质属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证据,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表明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婚约,符合目的性要求。同时,从时间性要求来看,彩礼的给付一般发生在订立婚约阶段,本案中林小军的转账发生在结婚仪式前,符合时间性要素。最后,从习俗上看,古小美当地亦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综上所述,将林小军通过银行向古小美转账中的19.1万元被认定为彩礼款。

(二)关于古小美是否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在解决了转账数额的认定问题后,接下来需要探讨的是古小美是否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存在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结婚仪式前就已同居生活,并在结婚仪式后继续共同生活。其次,古小美在筹办双方婚礼、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共同生活期间均产生了花销。再者,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古小美有两次终止妊娠的情形,且在第二次终止妊娠中进行了子宫左侧宫角及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致使身体、精神在客观上遭受了严重损伤和打击,在此情况下,林小军要求古小美承担返还责任,对古小美显失公平,有违公序良俗的理念。同时,林小军给付彩礼的行为并未导致其生活困难以及家庭变故。此外,2022年3月,古小美仍为林小军庆祝生日,可知,不能认定古小美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林小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关于彩礼的认定,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看似相同,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关于返还彩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然,这三种情形中涵盖了多种因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可能存在的因素进行了细化,其中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现实生活中,我们深深理解并尊重女性在孕育、分娩和育儿过程中所付出的辛勤与牺牲。这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贡献,是她们对家庭和爱情的真挚投入。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宋豪 胡语桐

编辑:胡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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