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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男子醉酒滋事、阻碍警方执法,拘!

红网时刻张家界8月22日讯(通讯员 郭颖)2023年8月18日凌晨,永定派出所接到一起酒后闹事警情,值班民辅警迅速出警,在处置过程中,遭到违法人员刘某宇对民辅警正常执法的阻碍,在依法传唤带离其回所途中,刘某宇的朋友黄某以挑衅的方式,用手指着民警进行辱骂,在民警多次警告后,黄某依然我行我素干扰民警正常执法,并和其同伴对民辅警进行撕扯、殴打,致使三名民辅警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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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分局治安大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调查,积极维护民辅警执法权益。经调查,刘某宇、黄某等5人阻碍执行职务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目前,刘某宇、黄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其中刘某宇因未成年拘留不执行;其他3名人员因系在校学生或情节轻微不予处理。

永定警方提醒广大市民

警察作为执法人员

应有代表法律的权威性

对于执行任务的警察的尊重

就是对法律的尊重

配合民辅警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公安机关对袭警、辱警行为

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如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公安机关将从严从快处置

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21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郭颖

编辑:舒信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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