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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张家界市分行2022年“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反洗钱主题宣传知识

近年来,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手段不断翻新,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破坏金融秩序。本月是反洗钱宣传月,今天,小邮带您来了解反洗钱相关知识,教您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一、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主要包括了为洗钱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行为。

二、洗钱活动的危害

一是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资金达到由非法变为合法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二是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收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

三是洗钱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造成资金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三、打击洗钱犯罪三年行动计划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三年行动的牵头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取得积极进展,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强化风险为本的意识,各级监察、司法、侦查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

四、洗钱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及其处罚规定如下: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其处罚规定如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洗钱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及其处罚规定如下: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其处罚规定如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新型洗钱犯罪活动手法

(一)数字人民币诈骗

数字人民币对于大多数群众来说是一种新奇的支付方式,然而这一便民举措也被电信诈骗分子盯上,利用数字人民币交易隐私性强的特点用于转账洗钱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打击。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以“网购补偿”为名设计骗局,诱惑受害人掉入骗局,以“验证身份”的名义要求转账,并以数字人民币方式洗钱;冒充“公检法”以涉嫌社保欺诈为由骗取受害人信任,为受害人申请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并转移银行卡内资金,之后再转移至自己的数字人民币钱包。

(二)利用“跑分平台”洗钱

“跑分”,是利用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从中赚取佣金,致使大量涉诈资金流向境外。即看似利用支付宝收款码等方式进行收款,实则以赚取佣金的方式为帮助网络赌博黑灰产业团伙进行洗钱活动。

(三)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1.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

2.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3.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四)“套代购”走私

不法分子利用免税品与完税商品之间的价差,利用他人离岛免税品额度大量购买免税商品,通过乘坐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将免税商品有序带离并销售给下游代购人员,再由下游代购人员销售至免税商品终端需求者,形成“购运储销”完整的供应链条,以达到倒卖牟利的目的。不法分子在进行“套代购”的过程中,常以租、借等手段大量收集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以批量购买免税商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存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极易诱发洗钱等相关犯罪活动风险。

(五)跨境网络赌博

1.不法分子通常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开设网络赌博网站,对正规网站植入黑链、群发短信、微信群、QQ群引流等手段进行宣传推广,对我国公民进行招赌吸赌,通过空壳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搭建充值平台等方式吸纳赌资,同时雇佣国内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网络支付、资金结算等工作。

2.不法分子通常以提供免费出入境服务、免费往返机票、免费食宿、免费旅游、高回报工作、发展暴利项目合作等方式诱骗、招揽国内人员出境进行涉赌或为境外赌博服务。

七、社会公众反洗钱义务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1)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2)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3)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4)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2.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U盾和支付码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3.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收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反洗钱作为一项社会公众义务,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在遇到我行工作人员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时,请您认真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时,按照要求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请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反洗钱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共同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营造良好、稳定的金融环境。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邮储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编辑:舒信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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