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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砍自家树也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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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张家界10月14日讯(通讯员 涂锦英)近日,由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在索溪峪街道田富村公开开庭审理,武陵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徐琦出庭支持公诉,村委会干部和部分村民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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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退耕还林地上的桤木砍伐后进行出售,共违法砍伐81株,出售所得5400元人民币。经鉴定,毛某某滥伐的林地属于国家级公益林,林木蓄积为31.12立方米,折合材积为15.56立方米。被告人已经缴纳修复生态环境保证金3千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 

难道农民砍伐自己家的树木也犯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即便砍伐自己的树木(包括雪压折木、风折木等)也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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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现场发表公诉意见环节,公诉人深入浅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告诫被告人知错就改,认真做好后期生态修复工作;教育广大村民认真学法懂法,从中吸取教训。毛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该案当庭宣判,判决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该案系武陵源区近年来首例因滥伐林木被判刑的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主动与法院对接,联系村干部予以配合,通过带案下乡现场开庭、以案释法现场教育,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保护生态环境就在身边,自觉共同保护好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这块世界自然遗产地,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发展理念,提升武陵源区生态建设。下一步,武陵源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服务大局,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涂锦英

编辑:舒信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2/10/14/11935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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