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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利剑”行动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桑植县查处涉嫌“擅自停运矿涌水治理设施”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张家界7月19日讯(通讯员 向左军 向延泽)2022年4月27日上午,张家界市突出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桑植县分水岭煤矿小溪矿涌水处理厂进行现场督查时发现,处理厂未正常运行。突出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向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桑植分局进行交办。桑植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张家界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张家界分水岭煤矿小溪矿井污水处理厂未运行,矿涌水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小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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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处理的矿涌水直排小溪

经调查,2018年11月桑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称桑植县应急管理局)与张家界某公司签订了托管运营合同,合同运营主体为张家界某公司桑植分公司,全权负责项目运营、维护,并受甲方监管。运营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小溪矿井封堵工程及观察期全部完成结束。桑植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及调查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现场进行采样。执法人员下达《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通过调查,张家界某公司桑植分公司负责运营的桑植县分水岭煤矿小溪矿涌水处理厂,2022年4月20日因用电负荷过大,导致部分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当日向县应急局进行了报告。21日-22日进行了人工投药处置,无法达到效果后,以小溪煤矿矿井涌水封堵工程于4月底结束,受疫情影响在外地发货时间较长为理由,在没有得到县应急局同意,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就擅自停运了废水处理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桑植分局向该公司拟做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下一步将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涌水处理设施恢复运行。

案件点评:本案中张家界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停运虽有客观上的原因,但在事故发生后,企业既未取得主管部门县应急局的同意,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应急措施进行设备抢修和维护,采取放任的态度,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案例使用法律条款恰当,使用自由裁量权准确,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了生态法律的严肃性和宽容性,从而改善提升环境质量,让企业自觉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全县逐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格局。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向左军 向延泽

编辑:胡小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2/07/19/11539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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