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消防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22号令)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7号令)

抽查对象: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

抽查主体: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救援大队

抽查比例: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抽查次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监督抽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抽查方式: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及要求:

一、对单位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四)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六)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八)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九)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三、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

编辑:舒信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2/04/21/11143730.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张家界
  • 重要新闻
  • 经济
  • 乡镇
  • 时政
  • 文化
  • 旅游
  • 通知
  • 专题
  • 区县
  • 影像
  • 民生
  • 通讯员频道
  • 投稿专栏
  • 廉政
  • 理论
  • H5新闻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张家界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