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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法院宣判一起刑事自诉的拒执案件

红网时刻张家界9月29日讯(通讯员 易悦 王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体现的是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可是仍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漠视国家法律,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在判决生效后拒绝给付,故意隐匿财产。

心存侥幸的刘某就是其中之一,2020年9月17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由原告邹某起诉被告刘某拒不执行裁定罪自诉案件,最终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自诉人邹某与被告人刘某合伙协议一案,经永定区法院审理,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人刘某在张桑公路第五合同段的工程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8月8日,双方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确定被告人刘某偿还自诉人邹某10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分四期偿还完毕。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未向自诉人邹某支付分文。自诉人邹某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确定被告人在财产保全期间从张桑公路第五合同段领取了5.3万元工程款,但被告人刘某为躲避执行,隐瞒行踪,从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过财产,也未履行过任何付款义务。

自诉人邹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20年3月17日对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永定法院提起自诉,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明知其在张桑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的120万元工程款已被法院冻结,客观上在2016年8月28日、9月7日、9月11日从张桑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取得5.3万元工程款后,未经法院允许,用作其他用途,致使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以来,永定区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运用多元化手段依法严惩“老赖”被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发布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网络曝光,同时通过刑事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绝不手软,彰显法院执行威力,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寄语: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采取欺骗的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并向法院做虚假陈述,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既要惩罚拒执犯罪行为,也要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同时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即使事后作出了补救行为,仍然要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易悦 王鹏

编辑:王洁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0/09/29/8460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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