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党组集体研究维权
红网时刻张家界6月25日讯(通讯员 李启忠) 6月24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永定区医疗保障局诉丁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以(2020)湘08民终373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上诉人丁某负担。
永定区医保局自5月份开展“加强规范监管,维护基金安全,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活动以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通过诉讼依法维权捷报频传,仅此一次就为群众挽回医保基金损失245341.65元。医保局在全面宣传医疗保障政策法律法规和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的重大意义的同时,还专门聘请了永定法律服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专项活动政策把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保基金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活动中,医保局得到线索:2014年12月25日,符某祥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伤丁某后逃逸,为了救治丁某,在交通事故肇事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永定区医疗保障局的前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为丁某垫付、报销了医疗费245341.65元。事后,丁某将交通肇事责任人符某祥和连带责任人某某卫生院等当事人诉诸法院,通过永定区人民法院和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以(2019)湘08终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相关责任人为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049211.34万元。上述款项已经于2020年4月23日全部执行至法院的执行账户。永定区医保局在确认线索的真实性后,当即召开局党组会议,紧急研究给丁某报销的245341.56元医疗费究竟该不该要回来?怎么实施追偿成为了会议争议的焦点,在法律顾问诠释法律规定,以案释法并认真细致的分析案情后,会议一致认为:给丁某报销的24万多元的医疗费用,是在交通肇事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报销的,是党委政府实施以人为本、治病救人、把人民的生命始终放在第一位的具体体现;如今丁某获得了第三方责任人医疗费的赔偿,就应该退还医保局所报销的24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兵贵神速,事不宜迟,立即起诉丁某,冻结24万多元以防止资金转移给社保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永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通过公开开庭审理,以(2020)湘08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丁某向永定区医保局返还报销的医疗费245341.6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0元由丁某负担。丁某不服永定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赔付给丁某且已经强制执行扣划至执行法院执行账户中的情形下,要求丁某将报销的医疗费245341.65元退还给永定区医保局,依据充分,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保障原则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永定区医疗保障局在开展此次活动中,坚持走依法维权之路,仅两个月时间,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多万元。区医保局局长汤争友表示:下一步将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努力构建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良好社会氛围;坚决用法律武器努力捍卫医保基金的安全,当好群众放心的好管家,管好群众的“救命钱”。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李启忠
编辑: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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