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院判决小区屋顶阁楼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变卖

红网时刻张家界12月11日讯(通讯员 李启忠)小区房顶阁楼产权归谁所有,开发商是否有权变卖等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因此引发业主和开发商的纠纷层出不穷。日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家界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没有登记所有权人的屋顶阁楼,产权属案涉栋楼业主所共有,为生效判决所确认。

2017年5月,覃某珍以5万元向张家界某某置业公司购买了大庸桥办事处所在地的某小区楼顶阁楼,覃某珍在装修过程中与楼下业主发生争议遂要求退房,通过大庸桥办事处政法委领导多次协调,最终达成了退房协议。随后,张家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又委托他人将该屋顶阁楼通过中介公司以12.5万元卖给了龚某雪,所得款项的9.8万元用于给覃某珍退购房款和补偿损失;龚某雪在装修过程中,也同样遭到了业主的阻挠,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龚某雪将该房屋买卖纠纷委诉诸永定区人民法院,并委托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担任诉讼代理。永定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查明,诉争的屋顶阁楼张家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初始登记,屋顶阁楼所有权依法属该栋房屋业主共同所有,遂判决张家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龚某雪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龚某雪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张家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永定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因上诉人某某置业公司将不享有产权的“阁楼房”出卖给覃某珍,导致覃某珍与某某置业公司产生纠纷,为了解决纠纷,由某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参与协调并与覃某珍达成将“阁楼房”退还的协议。其后,将所涉房屋与龚某雪签订买卖合同从而引发纠纷,其根源在于某某置业公司出卖了不享有产权的“阁楼房”,某某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李启忠

编辑:陆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19/12/11/6312689.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张家界
  • 重要新闻
  • 经济
  • 乡镇
  • 时政
  • 文化
  • 旅游
  • 通知
  • 专题
  • 区县
  • 影像
  • 民生
  • 通讯员频道
  • 投稿专栏
  • 廉政
  • 理论
  • H5新闻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张家界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