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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法院:又一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被判刑

  红网时刻张家界8月13日讯(通讯员 向进 屈平)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拒执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今年以来,永定区法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1件,已有2名被执行人被判刑,有力震慑了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

  此案为一起涉案标的1.26亿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经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经湖南省高院指定,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张家界市中院在执行过程中,陈某一直未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但经查询陈某名下银行及财务通支付交易记录,却发现其有大笔消费记录。为此,张家界市中院以陈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移送,4月14日,陈某被刑事拘留,6月8日,永定区检察院已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永定区法院提起公诉。

  7月17日,永定区法院刑事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陈某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自愿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向进 屈平

编辑:伍文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18/08/13/484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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