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思、不改过
这名男子多次盗窃被抓释放后
竟又干起了“老本行”
再一次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案件回顾
近日,永定公安分局西溪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在永定区西溪坪某小区辅道停车位上的车窗被砸,车内财物被盗。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得知报警人车窗被砸,车内财物及现金被盗。民警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并联合侦查实战中心,通过摸排走访,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男,36岁,永定区人)。经查,张某居然还是老“熟人”,近几年每次放出来不久就又“犯事”被抓进去,今年8月份才刚释放出来。
民警迅速出击,于当日12时许,在永定区阳湖坪镇家中将张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赃款4000余元。沿着蛛丝马迹,民警进一步扩大侦查范围,12月12日晚上,民辅警在案发地附近公园内搜找到被盗财物,并携搜查证在张某家中搜出现金1万余元。
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张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却不汲取教训,最终再次锒铛入狱。民警在此提醒大家,任何时候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紧绷守法这根弦,不触碰法律红线,时刻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切莫因一时贪念,毁了自己的人生路。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永定公安
作者:郭颖
编辑: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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