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冬春季打击整治“亮剑”行动】别样的“勇气”,男子屡教不改多次盗窃又被抓!

不反思、不改过

这名男子多次盗窃被抓释放后

竟又干起了“老本行”

再一次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案件回顾

近日,永定公安分局西溪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在永定区西溪坪某小区辅道停车位上的车窗被砸,车内财物被盗。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得知报警人车窗被砸,车内财物及现金被盗。民警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并联合侦查实战中心,通过摸排走访,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男,36岁,永定区人)。经查,张某居然还是老“熟人”,近几年每次放出来不久就又“犯事”被抓进去,今年8月份才刚释放出来。

1.jpg

民警迅速出击,于当日12时许,在永定区阳湖坪镇家中将张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赃款4000余元。沿着蛛丝马迹,民警进一步扩大侦查范围,12月12日晚上,民辅警在案发地附近公园内搜找到被盗财物,并携搜查证在张某家中搜出现金1万余元。

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张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却不汲取教训,最终再次锒铛入狱。民警在此提醒大家,任何时候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紧绷守法这根弦,不触碰法律红线,时刻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切莫因一时贪念,毁了自己的人生路。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永定公安

作者:郭颖

编辑:陆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646756/53/13369418.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张家界
  • 重要新闻
  • 经济
  • 乡镇
  • 时政
  • 文化
  • 旅游
  • 通知
  • 专题
  • 区县
  • 影像
  • 民生
  • 通讯员频道
  • 投稿专栏
  • 廉政
  • 理论
  • H5新闻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张家界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