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得不偿失!一男子在禁捕区电击捕鱼获刑

微信图片_20230421151953.jpg

红网时刻张家界4月21日讯(通讯员 唐丽君 王婷)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刑罚,责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向澧水南山坪乡河段放流13.3公斤鱼苗种以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并在张家界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日,被告人朱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章某(已死亡)在慈利县南山坪乡双湖村“张家沟”河段用电鱼机电鱼。当日三人共捕获马口鱼、餐条、鲫鱼等鱼类。经认定,被告人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法律规定的“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河段涉及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及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遂作出以上判决。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即使有些能侥幸逃脱,其性腺发育也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电鱼、毒鱼、炸鱼损人不利己,请广大市民坚决抵制,如有发现,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唐丽君 王婷

编辑:舒信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646748/65/12584443.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张家界
  • 重要新闻
  • 经济
  • 乡镇
  • 时政
  • 文化
  • 旅游
  • 通知
  • 专题
  • 区县
  • 影像
  • 民生
  • 通讯员频道
  • 投稿专栏
  • 廉政
  • 理论
  • H5新闻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张家界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