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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案告破!永定警方跨省全链条团灭1600余台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终端!

明明只是进旅游直播间看了眼,结果许多“金牌导游”,却精准找上了门,此时请注意,你的信息可能已被非法爬取。

按照“净网2023”、公安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及张家界市“铁腕治旅”专项行动总体部署,近期,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网安大队在省厅网技总队、市局网技支队和市委网信办的大力支持下,成功破获1起利用黑客软件,绕过某直播平台安全机制,非法获取旅游推广直播间观众(含播主粉丝)信息,再低价倒卖给本地旅行社的团伙案件。查获软件开发运营、技术支持、代理推广等各环节犯罪嫌疑人21名。

案件回顾

拨草寻蛇揪出网上黑手

自2023年2月份以来,张家界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接到在某直播平台从事旅游直播的从业者举报称:自己的隐私直播间客源被人用黑客软件截流,再将被截流客源以不合理低价卖给本地旅行社,增加直播获客成本,给直播间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压低了客源转交价格,导致低价团的滋生、严重扰乱旅游经营秩序、旅客出游感受极差等系列恶果。

张家界深受其害,被冲上全国热搜榜头条,让外地游客望“张”兴叹。

为落实公安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和市委“铁腕治旅”专项行动精神,永定公安不等不靠,主动出击。通过与相关公司合作,确认张家界旅游直播行业存在利用黑客软件非法获取隐私直播间数据的情况。同时,向本地一些在某直播平台从事旅游直播的从业者调查核实,有隐私直播间客源被人用黑客软件截流,再将被截流客源以不合理低价卖给本地旅行社,增加直播获客成本,给直播间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个案。

▲销售与购买“爬虫”软件部分截图

微信用户李某在朋友圈公开贩卖“爬虫”软件,并称该软件可以绕开直播平台安全机制,获取到某平台直播间的用户信息(包括账号、昵称、性别、IP属地等非公开的数据)。网上黑手浮出水面。

抽丝剥茧拔出萝卜带出泥

永定公安网安大队办案人员聚焦乱象,发现李某售卖的两款软件具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避开系统安全防护措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某一“爬虫”软件相关截图

一网打尽成功侦破全省首案

永定公安分局党委在听取网安大队前期工作情况汇报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并向省公安厅网技总队、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报告,得到相关领导高度重视,有力推动了该案的侦办进程。

▲李某落网及指认现场

通过前期准备,专案组收集和掌握了扎实的证据。6月13日,李某在张家界落网,经查,仅犯罪嫌疑人李某一人就向本地旅游直播从业人员贩卖达50余人次,违法所得达2万余元,对张家界旅游直播市场造成严重侵害。7月7日,专案组集结警力,奔赴外省对该软件开发销售团伙集中收网。一个以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他人信息、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团伙至此覆灭。8月底,永定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依法处罚了一批“爬虫”软件使用者。本案的顺利侦办,得到省厅多位厅领导的批示肯定。

▲本案得到省厅网技总队高度重视,安排总队专家深入一线全程参战支撑。

▲民警在深圳将郭某康抓获

▲民警分别在河南周口和洛阳抓获郭某将、李某宇

目前,永定公安分局正在进一步深挖下游犯罪,并且报上级部门发起全国集群打击,实现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最大化,守护好网上一片净土,全力维护好旅游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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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工作开展

网安大队大队长 李昌锋

“本案的成功侦办,是公安机关立足本地、基于主责主业,体现了永定公安对突出乱象零容忍的态度,也是网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拱卫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义不容辞的责任使命。”

网安大队办案民警王钢

“开发、销售这类软件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但其下线使用者利用软件窃取他人信息,往往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打击上线,从源头斩断犯罪链,有效遏制了其他犯罪,净化了网络环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挖下线,守护张家界旅游金字招牌。”

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应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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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网络“爬虫”技术日益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应用领域很多,如搜索引擎、数据采集、广告过滤、大数据分析等,网络“爬虫”作为一项技术手段本身并不违法,但未经许可进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通过这种手段非法获取互联网信息,进而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则涉嫌《刑法》中相关罪名的“侵入”行为。

不要在“爬虫”犯罪边缘疯狂试探

网络爬虫从入门到坐牢要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11年8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市永定公安分局

编辑:舒信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646743/52/13061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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