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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的告诫函

各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下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零售药店的处方药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零售药店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公众健康负责,依法诚信经营。

二、设置符合规定的计算机系统,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把好药品购进关、验收关、储存关、养护关、销售关,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销售药品时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做好销售记录。

三、各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在岗履职,在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时,应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由执业药师按业务规范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保存2年备查。未实施远程审方的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因故不在岗时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实施远程审方的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严格执行远程审方操作程序,处方经总部审方员审核后方可销售处方药。对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零售药店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广告发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对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对全市各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不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凭证、图片等证据,同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胡小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646742/62/12996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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