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的印象中
电动车骑行者往往是
安全保护相对较弱的对象
而在涉电动车事故中
我们也看到伤亡者往往是
电动车骑行一方
也许有人会误以为
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电动车不负事故责任
任何车辆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只要无视交通法规
都要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一
2023年07月23日14时57分许,毛善某驾驶张家界0**3二轮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沿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路往喻家嘴商贸城方向行驶,至武陵源区武陵东路与武陵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往北沿文苑路往区人民医院方向行驶的,由毛某驾驶的湘G**1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毛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调查认定:当事人毛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 (一)项、第 (二) 项和第 (三) 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应当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毛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应当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二
2023年07月23日07时24分,陈某驾驶湘G**7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从大庸桥公园前匝道驶入大庸路时,撞倒沿大庸路正常行驶的由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认定如下:
当事人陈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23年07月14日07时55分,石某驾驶湘G**0的小型客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永康社区路段进入道路时,与张某驾驶的湘G**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轻微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石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案例四
2023年07月26日15时57分许,周某驾驶冀D**2小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沿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路行驶,至怀仁大药房西侧停车场出入口处时,与从该出入口右转弯驶入武陵路往天子大酒店方向行驶,由于某驾驶的张家界0**3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儿子)发生侧面刮擦,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调查认定:当事人于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以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三)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以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应当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通安金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应当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红
编辑: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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