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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藏身”民房内?永定公安:拘!

未经许可

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

还是销售烟花爆竹

轻则行政处罚

重则刑事处罚

但偏偏有人要以身试法

近日,永定公安分局西溪坪派出所抓获违法人员覃某梅(女,46岁,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关门岩村人),查处行政案件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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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9日11时许,西溪坪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西溪坪覃家岗居委会附近储存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在西溪坪覃家岗居委会附近一超市房间内缴获若干烟花爆竹。民警将门店老板覃某梅口头传唤回西溪坪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询问,覃某梅对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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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覃某梅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请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民警倡议广大群众通过有销售许可的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发现相关违法线索积极拨打110举报。

来源:永定公安

作者:郭颖

编辑:胡小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646741/96/12825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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