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事不过三”
但有这么一位窃贼
“薅羊毛”偏逮着一个“薅”
连续在同一家小卖部盗窃4次......
7月16日14时许
西溪坪派出所接到报警称
在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机务段处
一小卖部旁抓获盗窃嫌疑人
接到报警后
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将嫌疑男子口头传唤
至西溪坪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查
6月24日至7月13日
朱某在不同时间段
分别四次在小卖部里盗窃香烟及饮料
经讯问,朱某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朱某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多次“小偷小摸”构成犯罪
生活中,有人心存侥幸,认为小偷小摸案值低,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顶多就是行政处罚。其实不然,小偷小摸行为多了,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已经涉嫌盗窃罪,会被处罚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永定公安提醒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对盗窃违法犯罪零容忍
小案不小办
严打侵财类民生小案
给群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来源:永定公安
作者:郭颖
编辑:胡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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