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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首例成人高考舞弊案 两人获刑

红网时刻通讯员 宋双双 报道

2023年6月,一纸判决聚焦张家界市,两名被告人汤某、李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获刑。

案情回顾:成人高考一般于每年10月举行,满足大部分社会在职人员和中等在校生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它作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在考研、考公、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一视同仁”。据了解,正因为抓住了考生“以一张考卷实现人生新目标”的迫切心理,致使汤某身为函授站招生工作负责人,不惜铤而走险,打起了帮助考生作弊的主意。2022年9月,汤某伙同同事李某,向前来报名的10名考生提供代考服务,并承诺付费包过。两个月后,汤某、李某“兑现承诺”,成功组织曾某等人完成代考。

“纸终将包不住火”,不日,作弊一事东窗事发,2023年4月,侦查机关将此案移送至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段超在审查时发现,涉案人员中不乏在校大学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案嫌疑人很多都是二十岁出头的年轻人,还有一些零零后的大学生,在实施舞弊行为的过程中往往没有意识到已触犯到法律,鉴于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4月27日,该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并采纳听证员意见,决定对组织者汤某、李某起诉至桑植县人民法院,其余21名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律虽近人情,而考试的公平却在舞弊行为发生时已然失衡,被不起诉人中无论是考生还是替考者均已违法,如仅因为作不起诉处理而未受到任何惩罚,不利于自新自省,更不利于维护教育公平”,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将此案线索移交该院行政检察办案组,经过调查核实,5月9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当地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此案中的考生及替考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5月30日,桑植县教育局采纳检察建议并予以回复,舞弊案中10名考生的考试成绩及录取结果均已通过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予以取消,等待着替考者的也将是严厉的处罚。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宋双双

编辑:胡小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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