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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中院发布全市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6日是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为充分展示张家界两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治立场,张家界中院从全市法院收集、整理了近两年审结的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些案例总体呈现了张家界市主要毒品犯罪类型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彰显了全市法院严惩毒品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坚定立场。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代某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又是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兵,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武,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代某兵为贩卖毒品赚钱,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3000克。毒品确定后,刘某受代某兵安排于2018年10月18日到深圳从毒品卖家取得装有甲基苯丙胺的行李箱。随后,刘某携带行李箱乘坐大巴车返回张家界。2018年10月19日06时许,刘某在张桑高速公路教字垭收费站出口下车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将受代某兵指使在高速出口等待接送刘某的陈某武抓获。当场从刘某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010.19克。2018年12月13日,代某兵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兵为贩卖牟利,购买并安排被告人刘某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3010.19克,代某兵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武明知代某兵要其所接之人携带毒品,仍前往等待帮助接送,陈某武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代某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陈某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罪犯代某兵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张家界市毒品主要来源于境外省外,为切断毒品流入渠道,减少毒品社会面危害,必须严惩大宗毒品采购贩卖的毒枭毒贩,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本案被告人代某兵为牟取非法利益,安排他人外购大宗毒品用以贩卖,社会危害大,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重,影响极其恶劣。对代某兵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大宗毒品买卖和主观恶性深的累犯、毒品再犯坚决严惩的刑事司法立场。

案例2:伍某岗等人贩卖毒品案

从贩毒分子住处、车辆等管理控制的场所内查获的毒品依法应计入贩卖数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伍某岗,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向某,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无业。

伍某岗与向某系情侣关系。2021年5月以来,伍某岗与向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冰毒,一起在冰毒中添加辅料并分装后再在张家界市城区贩卖。王某接受伍某岗的安排贩卖毒品并收取毒资。2021年5-6月,伍某岗本人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9次,安排王某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12次;向某贩卖冰毒3次。2021年6月22日,公安民警从伍某岗和向某的住房查获冰毒60.47克、麻古1.07克以及二甲基砜37.89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岗、向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多次贩卖毒品,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伍某岗、向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伍某岗、向某又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伍某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审判实务中,因零星贩卖一般无法查获毒品实物,对犯罪分子零星贩卖的毒品数量很难准确认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本案中,虽对伍某岗、向某、王某多次贩卖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清,但从伍某岗、向某的住处查获的毒品依法计入贩卖数量,从而对伍某岗、向某作出了准确的量刑。同时,本案对从犯王某的量刑体现了打击毒品犯罪既要坚持严惩方针,也要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3:李某红贩卖毒品案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红,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农民。

2022年4月12日,李某红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08克,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依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某红贩卖毒品一次,数量小,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李某红本人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亦对人民群众和零星贩毒人员具有很强的教育威慑作用。

案例4:熊某等贩卖毒品案

美沙酮是国家限制流通的麻醉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美沙酮门诊人员盗取美沙酮私自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1981年1月3日出生,美沙酮门诊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某忠,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无业。

自2021年9月开始,熊某在美沙酮门诊工作期间多次盗取美沙酮,以每次200毫升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忠22次,共获利4400元,张某忠再以每次200毫升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20次,共获利2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张某忠多次贩卖美沙酮,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熊某为贩卖美沙酮,多次秘密窃取美沙酮,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熊某一人犯数罪,对熊某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张某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熊某、张某忠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美沙酮是国家限制流通的麻醉药品,对辅助戒毒具有治疗作用,但对人能够形成瘾癖,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国家对美沙酮的生产、销售实行管制,只有特定医疗机构才有资质定量出售美沙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售美沙酮,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定罪处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贩卖精神药品的贩卖毒品案,对于加强医疗机构成瘾性精神药品管理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案例5: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务工。

2022年1月28日15时许,王某将自己的湘G6xxx6号凯迪拉克牌小车停放在慈利县零阳街道澧水大桥北边桥头路边,容留吸毒人员邵某、万某某、邢某三人在该车内吸食冰毒一次。

裁判结果

本案由慈利县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供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有人出于哥们义气或碍于情面,让吸毒人员在自己的住所、车内或者自己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吸食、注射毒品,认为只要自己不提供毒品也不共同吸食、注射毒品,就不会违法犯罪,殊不知其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王某准许他人在自己车上吸食毒品被判处刑罚,对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沾染毒品的普通民众,具有很强的普法教育意义。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中院刑事审判团队

编辑:舒信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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