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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2年11月22日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一个月”修改为“三十日”;删除该款中的“督促有关机关”。

四、将第六条中的 “确认新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修改为“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举手表决方式”修改为“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六、在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七、在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在该款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将该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修改为”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将该款中的“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两处“省人大代表”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该条第二款中的“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将该条中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修改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该条中最后的“通报”修改为“报告”。

九、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将该条第二款中的“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修改为“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将该条第三款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修改为“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

十、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市人大代表大会”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该条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一、在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二、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将该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修改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两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主席团”修改为“大会主席团”。

十四、在第四十五条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五、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第四款:“大会选举产生、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进行宪法宣誓”。

十六、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七、在第五十一条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八、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十九、将第五十五条第四款中的“半数以上”修改为“过半数”。

二十、将第七章标题“调查委员会”修改为“特定问题调查”。

二十一、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处“公民”修改为“单位、个人”。

二十二、在第六十一条中增加第二款“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

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中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修改为“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中的“在《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张家界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布”修改为“在《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张家界日报》、张家界人大网等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胡小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646655/66/12077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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