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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了手机还赔钱?为什么,法官告诉你

红网时刻张家界11月17日讯(通讯员 刘少廷)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二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由李某赔偿江某1700元损失的一审判决结果。

主要案情:2022年4月5日,原告江某在桑植县民歌广场游玩时丢失一部手机。被告李某的小孩拾得后交给李某,李某等了一会儿见失主未打电话便丢掉手机卡,到手机店准备解锁时被江某朋友发现,江某得知消息后到场要求李某返还手机,李某要求江某支付报酬,双方经多次调解协商,江某支付1000元报酬后,李某将手机退还给江某。2022年4月9日,江某发现手机重要数据有被删除的情况,遂将手机拿至李某处要求恢复数据并退还1000元报酬,李某退还1000元后拿走手机,随后将手机扔掉。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张家界中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李某拾得江某遗失的手机后应妥善保管,但李某故意丢弃手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桑植县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赔偿江某1700元损失的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拾金不昧、妥善保管拾得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的明文规定要求。拾得他人遗失物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物品损坏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赔偿江某损失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刘少廷

编辑:舒信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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