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张家界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社会诚信,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张家界市公安局张家界市司法局按照《张家界市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现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2026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行为。

、凡在张家界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惩戒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八)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胁迫、贿买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对执行人员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五)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六)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

(十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教唆、帮助债务人逃避、妨害、抗拒执行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侦查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证实债务清偿完毕,案件已无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提供。

七、司法局积极引导律师参与执行,为当事人提供查人找物、调查取证、协助提起刑事控告与自诉等法律服务,指导开展法律援助。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拒执犯罪线索,支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执行工作。司法机关将严格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张家界市公安局

张家界市司法局

2026825

来源:红网

作者: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廖秋萍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646042/60/16207724.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张家界
  • 重要新闻
  • 经济
  • 乡镇
  • 时政
  • 教育
  • 文旅
  • 通知
  • 专题
  • 区县
  • 影像
  • 民生
  • 通讯员频道
  • 投稿专栏
  • 廉政
  • 理论
  • H5新闻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张家界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