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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出售高价商品 需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

红网时刻张家界7月18日讯(通讯员 胡家榆)近日,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指挥中心接到一件投诉:反映人声称自己11岁的小孩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某手机卖场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现金支付1200余元,没有小票。反映人认为孩子没有成年,商家不能给孩子出售手机这样的高价商品,在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的情况下,便拨打政府热线反映了自己的情况,要求商家收回手机并全额退款。

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诉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当事人双方,详细了解具体情况。投诉方(孩子家长)认为:小孩属于未成年人,在消费上缺乏理性、选择力和判断力。商家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许可下,不应该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商家认为:消费者是自愿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没有人强迫,且手机已经使用,已经影响手机的二次销售,不同意退货退款。随后,处理投诉工作人与投诉双方的耐心解释和沟通,反复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最后,当事人双方各自退一步,投诉方认识到对小孩未尽到监护人的看管职责,负有一定的责任,放弃全额退款的诉求,最终达成了商家收回手机并退还投诉人1000元的调解协议。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消费者11岁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需要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确认其消费行为有效,经营者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显然不合适,有失公正。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孩子擅自购买了超过支付能力的商品后,不该一味向商家问责,应该科学合理的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金钱要有合理的规划管理。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推销服务时应尽到经营者应该具备的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胡家榆

编辑:胡小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2/07/18/1153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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