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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市养犬以及开展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关于规范城市养犬以及开展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与健康,切实做好我市承办首届全省旅游发展大会环境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全区城市养犬进行规范,并在全区开展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对全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十个街道办事处)养犬家庭责任人基本情况、犬只种类、名称、大小、特征、数量、接种疫苗等情况逐一登记、拍照、建档。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犬只出生后满3个月时自觉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并挂二维码登记牌,每半年更新一次登记,逾期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行饲养责任制度

(一)禁止在机关、团体、医疗、教学、景区及其他事业单位、大型综合体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住宿区以及本通告禁止携犬出户区域饲养犬只,用于教学、科研、医疗、导盲和其他公共利益的特种犬只除外。各乡镇街道、单位按照属地责任和主管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处置、报告等工作。

(二)对所有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未落实圈养、拴养措施的,按流浪犬处理。

(三)所有犬只应当每月到区动物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每年注射一次兽用狂犬病疫苗并贴标挂牌。对饲养人未按时给犬只接种狂犬疫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92条责令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民个人饲养犬只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犬绳牵引,并给犬只配戴嘴罩。户外期间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严禁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携犬进入机关、医院、校园、车站、商场、集市、餐饮、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公园、体育运动、景区景点、门票站、演艺娱乐、大型综合体等公共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携犬出户必须给犬只套戴粪便袋,按规定随时随地清理、处理粪便。否则,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对饲养人作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处罚。

三、实行强制捕杀制度

对全区范围内所有流浪犬,由乡镇街道组织公安、城管、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组织、居民小区物业、大型综合体保安等力量强制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拒绝、阻碍捕杀流浪犬、病犬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实行情况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狂犬病的动物和个人,应第一时间向区疾控中心报告。被犬(猫)咬伤或抓伤的人员,应立即用清水清理伤口,迅速到医疗机构救治,第一时间接种疫苗。

五、实行禁售禁食制度

禁止出售、食用、储存、运输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不按规定处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染疫犬只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11日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郭颖

编辑:胡小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2/05/25/11309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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