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张家界6月9日讯(通讯员 李睿 周敏)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田某在缓刑期内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因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2日被永定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裁定撤销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田某无证驾驶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依法从重处罚。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因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对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安全出行,劝君莫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极度不负责,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广大驾驶员应增强对酒后驾驶危险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李睿 周敏
编辑: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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