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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执法检查“问题清单”跟踪监督规定

(2021年3月1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跟踪监督工作,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在本市范围内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问题清单”是指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文本附件,一并交由各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的问题。

“问题清单”应当列明问题、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必要内容。其中,所列问题应当是短期内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具体事项,整改要求应当细化。

第三条 “问题清单”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过程中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文本附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向有关单位交办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条 具体责任单位是指负责“问题清单”整改的单位,可以是“一府一委两院”,也可以是政府工作部门,中央、省驻张单位及市级群团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拟定“问题清单”时,应当将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同一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共同整改落实的,应当在“问题清单”中明确各具体责任单位的负责事项。

第五条 具体责任单位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问题清单”后,应当在六个月内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交办函上明确的报告期限,对照清单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整改落实措施及效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具体责任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报告日一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报告,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报告日两个月。

第六条 “问题清单”交办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组织跟踪监督,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监督。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监督的,一般由拟定“问题清单”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还可以委托人大代表专业小组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整改落实效果评估。

在整改期限内,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具体责任单位的整改态度、整改过程、整改结果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跟踪了解;具体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问题清单”整改情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跟踪了解情况的服务工作。

第七条 “问题清单”具体责任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之前,应当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要求,对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客观评估效果,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整改的建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各具体责任单位“问题清单”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票决,并视测评票决结果进行处理。

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参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该具体责任单位必须对“问题清单”内容予以继续整改,在四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并接受测评票决。

再次测评票决后,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仍未超过参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措施;其中,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职案,或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属于中央、省驻张单位及市级群团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将测评票决结果书面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建议。

第九条 对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印制专用测评表决票,表决票上应当分别列明具体责任单位、问题及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内容,表决票的设计与印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问题清单”具体责任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推脱、拒绝或者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阻碍执法检查工作的。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问题清单”具体责任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王洁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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