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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检察】永定:警惕!千万别让你的“理财”变成非法集资

2020年,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共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案件4件6人,受害人达276名,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这类犯罪活动,呈现出以下特点:

1、受害人群持续增多

在市城区相对高发的基础上,逐步向郊区、农村蔓延,并对风险意识相对薄弱的老年人、农村居民等弱势群体造成侵害。

2、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以金融创新为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较为普遍,涉案公司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3、多为跨行政区域作案

各分支机构与总部相互关联、彼此掩护,集资速度快,覆盖范围广,集资参与人数与金额飙升。

来看一起身边的典型案例吧!

罗某,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2003年,罗某因房屋和田地被征收,家境一下子阔绰起来,为谋求更多的利益,便做起了放高利贷“钱生钱”的生意。

其后,罗某开始从亲属手上吸收资金,按月支付利息,完全获取了出资人信任。随着“名气”越来越响,罗某又以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投资房地产项目等名义,进一步向永定城区及周边附近乡镇的居民们吸收资金,并用于更大规模的高利放贷。后由于借贷人投资失败负债,罗某放高利贷出现亏损。

2009年,罗某的资金链彻底断裂,无法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及利息,便出逃外地隐匿了近10年。截至案发,共有86名出资人受害,群众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

2020年4月,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依法对抓捕归案的罗某提起公诉。2021年1月27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以罗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划重点:非法集资 风险自担!

在愈渐频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很多人因高额回报的诱惑深陷“非吸”的泥淖。可到头来,不仅别人承诺的高额回报成了镜花水月,就连本金也难以追回。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于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任何单位。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检察官提醒!

务必警惕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

  •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 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 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 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 “投资”“理财”的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周婧 谷婕妤

编辑:王洁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1/02/02/8970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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