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法官悉心促成和解

红网时刻张家界1月23日讯(通讯员 覃玉奇 邓杰)近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圆满化解一起因口头约定引发的酒店装修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各自撤回本诉及反诉。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2019年5月7日,熊某与杨某签订某酒店装修合同,熊某将酒店的72间客房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杨某施工,每间房的装修费按1.4万元结算,工期为58个工作日。同年5月15日,双方就酒店装修增加部分签订补充合同:大厅、总台、茶室、超市、楼梯扶手、炮楼的整改、办公室、平台美化、11间客房(客房外的环境美化)、门头、外墙、餐厅。按总额352800元结算。合同签订后,杨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熊某让杨某就合同未约定的项目进行施工,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未就增加项目的数量、质量及工程款等具体事宜再签订补充协议。杨某根据熊某的要求对合同外增加的部分项目进行了施工。2019年8月10日工程完工,经验收,发现部分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对酒店装修存在的质量问题,熊某自行请人进行了整改、维修。8月18日,酒店开始营业。熊某给杨某支付工程款共计118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无异议,但对合同外口头约定增加的工程量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杨某便以为农民工讨薪为由组织部分民工在酒店门前拉横幅围堵酒店大门,后在武陵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1.杨某承包的酒店装修款经初步核算工程总造价1610800元,其中合同内1360800元,合同外250000元(此笔款有争议),已付工程款1180000元,剩余430800元,扣除10800元质量保证金,其余420000元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2.酒店方同意一次性支付420000元给杨某,用于支付杨某承包该酒店方工程中所欠农民工工资。协议签订后,熊某依约支付了42万元。

2020年7月2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支付工程款25.3万元。同年7月28日,熊某提起反诉,要求杨某支付装修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6.4万元、延期竣工40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9.8万元及未完全履行合同损失款11.8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对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增加的工程量及因质量问题装修拆除及修复工程进行司法造价鉴定,2020年12月9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分别为:1.武陵源某酒店装饰装修增加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175830.43元。2.武陵源某酒店装饰装修拆除及修复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21059.80元。

鉴定意见出来后,熊某要求杨某按照鉴定意见退还多领取的工程款。杨某自知理亏,对增加项目进行口头约定懊悔不已,便主动要求和解。法官从情、理、法几方面开导酒店老板熊某,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互谅互让,表示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杨某当场撤回起诉,熊某当场撤回反诉。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及违约责任等。民法典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内容往往就标的、数量、质量及价款方面的约定比较简单、模糊,容易引发纠纷。各民事主体进行民商事活动需要订立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少采用或者不采用口头形式,合同内容尽可能详细、完备,才会减少纠纷的发生。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覃玉奇 邓杰

编辑:王洁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1/01/23/8919294.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张家界
  • 重要新闻
  • 经济
  • 乡镇
  • 时政
  • 文化
  • 旅游
  • 通知
  • 专题
  • 区县
  • 影像
  • 民生
  • 通讯员频道
  • 投稿专栏
  • 廉政
  • 理论
  • H5新闻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张家界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