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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关于全面加强转供电电价等政策落实情况监管的通告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告》,就转供电电价政策、主体法律责任等向全省各转供电主体进行通告,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于 2020年11月25日前完成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整改清退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

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省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剔除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后,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目前,我省正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破解电价优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探索形成以“转供电费码”为基本手段的转供电价格监管新模式。各转供电终端用户可在“网上国网”APP上主动申领,及时应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洁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0/11/11/8577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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