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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永定区法院这份“诚信罚单”请收下

红网时刻张家界10月11日讯(通讯员 何莉 覃遵辉)10月9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开出了一份3000元的“诚信罚单”,让他为自己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付出了代价。

永定区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某某在法庭陈述中就2019年10月13日通过微信发给原告赵某某银行卡的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罚款3000元。

永定区法院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敢于出击、善于亮剑,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庭审秩序和诉讼程序,保障守法守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何莉 覃遵辉

编辑:陆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0/10/11/8477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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