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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有误 检察院火速监督收押罪犯

红网时刻张家界8月17日讯(通讯员 朱亮明)日前,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案件。

吴某,女,慈利阳和人,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吴某尚在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吴某于2019年11月6日到慈利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5月,慈利县检察院在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闽侯县人民法院对吴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计算错误。吴某于2019年6月9日生育一子,其因哺乳期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当于2020年6月9日终止,剩余刑期应依法收监执行。对此,慈利县检察院立即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及时督促原审法院对监外执行期限予以纠正,同时建议闽侯县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履行监督职责。2020年7月1日,原审法院对吴某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鉴于吴某未被及时收监,慈利县检察院向慈利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及时对吴某收监执行刑罚。7月29日,吴某被正式收监执行。

今年以来,慈利县检察院已依法监督收监3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朱亮明

编辑:陆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20/08/17/8179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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