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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检察】无证运输液化石油气,司机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

红网时刻张家界11月25日讯(通讯员 谢慧 王佳佳)日前,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慈利县人民法院对冀某某危险驾驶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冀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2019年5月22日11时许,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资格证的被告人冀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装载26罐液化石油气,从桃源县热市镇上高速后由东往西行驶至慈利东收费站,被高警局张家界支队慈利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查获的液化石油气罐内液体属于20Y型液化石油气,为危险化学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被告人冀某某无危险物品运输资格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应当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醒,大家要严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运输此类物品时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切不能心存侥幸,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带来危险。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谢慧 王佳佳

编辑:陆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19/11/25/6258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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