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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检察】深耕细作法律监督工作 打造立案监督亮丽名片——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解难事、理旧事、办实事”事迹材料

红网时刻张家界11月18日讯(通讯员 邹钧)六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短一瞬。

六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获得了惊人的成绩。

六年,对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室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从无到有 成立立案监督检察室

2012年10月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组织协调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协作配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深刻领会上级精神,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创新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平台”),平台的建设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为使“两法衔接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法治建设, 2013年6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立案监督检察室,明确规定该室三大职能:一是对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监督立案侦查;二是对公安机关、自侦部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监督撤销立案;三是对行政执法部门该移送的不移送案件进行审查,依法监督移送立案侦查。院党组在人力资源紧张的前提下,抽调四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都很强的同志组建立案监督检察室,于是全省唯一的立案监督检察室在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诞生了。

平台运行 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为了使“两法衔接平台”规范正常运行,2013年以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室工作人员定期走访各行政执法单位,就信息平台的数据录入和平台使用问题进行现场咨询服务。此时,立案监督检察室的部门负责人杜新明同志已年逾五旬,面对新鲜事物,面对全程的电脑操作,他带领科室干警克服重重困难,全力以赴,誓将平台完善规范。目前,全县23家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件已全部收录信息平台,共计4564件。

“两法衔接平台”运行后,立案监督检察室充分利用这一平台,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108人次,发出检察建议28份,依法纠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10个,移送涉嫌渎职犯罪线索2件,回应行政机关法律咨询71人次,指出存在的问题213个,对不规范的问题口头纠正166人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平台具有辅助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的功能,记录的行政执法对象及处理结果,为行政机关决策者就计划、组织、领导、控制行政执法活动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参考内容,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起到了留痕作用,能够较早发现执法活动的偏差,及时纠正执法行为中不规范的现象,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和推进法律监督工作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此项工作受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一致好评,并与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良好的交流合作机制。立案监督检察室多次接待省、市、县各级领导及各部门调研,接待兄弟单位交流学习,相关工作经验受到社会各界好评点赞。

拓宽渠道 强化立案监督工作

“两法衔接”平台运行以来,极大地拓展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立案监督检察室强化案件审查力度,向行政执法勇亮利剑,对全县所有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全覆盖的网上审查,有针对性的调卷审查300余件,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30件,公安机关全部受理并立案侦查。2013年,在审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张某某非法改装汽车的行政卷中,发现其违法情节严重,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假冒产品罪,办案人员立即依程序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并根据案情对所涉人员向公安机关提出一同调查的意见,公安机关立案以后,根据意见挖出同案犯5人,该案起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对该案6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2017年,在审查县农业局曾某某销售“苦参碱”农药导致良彬家庭农场减产受损的行政案件时,发现其违法行为严重,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办案人员立即向县农业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通知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同时,向县公安局提出调查意见,公安机关立案以后,根据意见,积极挖源头,打上线,共立案侦查生产、销售同案犯7人。日趋完善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关注民生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立案监督检察室坚持以法为先、以民为重,依法妥善处理了一系列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

对慈利县2011至2013年国家扶贫资金1310万元的发放使用情况依法开展监督,走村串户,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就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给相关主管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全县大整改,受到县政府高度肯定和贫困户的好评。对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的朝阳地缝、张家界大峡谷违法占地问题认真审查,实地踏勘,严格遵照法律,兼顾实际情况,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审查结论,既教育了企业法人,又维护了经济发展环境。2017-2018年,通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杜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庞某某)2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件4人,为农民工追回工资30余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7年,通知慈利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李某某骗取医保基金案,万某某、陈某某骗取社保基金案,公安机关均立案侦查,有力打击骗保犯罪,保障医保基金、社保基金的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2018年1月29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室驻环保局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在对该局行政执法案件实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了陈某某收购废旧铅酸电池案。陈某某雇请工人对收购的废旧铅酸电池进行拆解,铅酸电池废液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卫生间渗井直接排入下水道进入澧水河,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随即对此案调卷审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蓄电池内的铅酸溶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经营活动。通过初步调查和审查,技术部门对土壤、电池废液进行了现场取样,送交省级鉴定机构检测并得出检测报告,铅酸排放超标。分管立案监督检察室的副检察长褚明波多次与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召开协商会议,就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及办理污染环境罪的办案流程、取证方向等进行沟通交流。3月14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室向县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通知县环保局向县公安局移送案件。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公安机关最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4人,扣押废旧铅酸电池13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10月26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将陈某某污染环境案依法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震慑了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

执法为民 提升司法公信力

群众利益无小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2018年11月15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朝晖收到了一面印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执法为民公平公正”的红色锦旗,来送锦旗的慈利县零溪镇村民姚某某激动地说:“感谢县检察院为我主持公道,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事故发生在2017年12月7日,肇事者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将颜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颜某某先后被送往慈利县中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44天花费11万余元,后颜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颜某某被撞后,肇事者刘某某仅拿出6000元的治疗费,在颜某某去世之后,刘某某对于受害方家属提出的安葬费等要求不予理睬,对交警部门的调解也一再推脱。2018年5月,多方奔走无果的情况下,死者女婿姚某某走进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找到了该院立案监督检察室主任杜新明,将自己家人的遭遇和来意说明后,该院受理了此案,并立即展开调查,之后向慈利县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并引导取证。2018年6月20日,慈利县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同年10月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民事诉讼被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310585.06元。

依法监督 打造亮丽检察名片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平台”这朵鲜花,结出了立案监督检察工作的累累硕果,2018年该项工作纳入《慈利县2018年度县直单位综治工作考评办法》,并占4分的分值。立案监督检察室的同志们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在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道路上不忘初心,砥砺前行,面对司法体制改革依然人心不动,科室干警团结一心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工作着。

2013年,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审查中发现当地山区村民家中持有火枪用于正常狩猎活动、保护庄稼,保护农业生产,没有进行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无危害后果发生,在公安机关的办案过程中认罪态度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撤销该类刑事案件7件,均作治安处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2014年3月,受理桑某某申请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郑某某等人请求监督非法入侵住宅案,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及调卷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2017年9月,受理卓某某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申请书,立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调卷审查,最后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吴某某进行立案,公安机关均作出立案决定。六年来,立案监督检察室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进行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件,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18件。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有新要求,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做好法律监督各项工作,不断壮大网络信息化建设基础,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更亲和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邹钧

编辑:王洁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19/11/18/6242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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