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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

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以下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其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请车主尽快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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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编辑:陆波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19/04/02/5295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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