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定3月11日讯(通讯员宋薇 向鹏)近日,永定公安治安大队快速查处一起酒后滋事行政案,抓获违法人员杨某某(男,47岁,永定区人)。
3月5日14时许,温塘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罗塔坪乡太坪村一男子酗酒后家暴其妻子,请求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该男子不仅不顾民警劝说,还借着酒兴肆无忌惮对处警民警进行无理纠缠,民警在现场对其多次警告后,杨某某越发嚣张跋扈,不但当众对民警大声辱骂,阻碍民警执法,还多次抢夺执法记录仪并试图用单手锯打砸警车。
杨某某无视警察存在、无视法律权威已公然挑衅到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治安大队通过调查取证,违法人员杨某某对自己辱骂警察、多次抢夺执法记录仪并试图用单手锯打砸警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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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宋薇 向鹏
编辑: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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