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永定区物业管理局,各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自治委员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遏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不断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一)燃气(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下同)经营企业负责各自供气范围内居民小区燃气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供应安全评估、风险管控机制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用户供气前,应当检查用气场所,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符合供气条件的,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应当向用户发放《燃气使用安全基本常识》《燃气用户装修注意事项告知书》等燃气安全宣传单。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含居民自治委员会——下同)的联系,在每个物业小区至少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与居民小区的服务企业定期沟通联系,做好一对一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
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对燃气安全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处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动土施工作业的通知后,应及时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居民小区燃气设施安全。
(三)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燃气安全使用年度宣传计划和小区燃气用户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免费培训及演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让物业管理人员熟悉本小区燃气设施的位置、性能和安全使用方法,不断提高居民小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安检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事先联系,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在小区内公布燃气安检相关信息,取得小区居民对燃气安检工作的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应将安检结果报告及长期无人居住户、拒绝入户安检用户、拒不整改形成安全隐患用户等特殊用户名单主动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督促提醒用户加强安全防范。
安检人员(瓶装燃气为送气工)要主动提醒用户按要求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设施,推广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替代橡胶软管、螺纹连接方式替代卡箍连接方式。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其依法停止供气。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表后管(预埋管)的规范安装管理和指导。对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安装合格单、严密性试验合格单”的用户,要督促指导其整改合格。对整改不合格、达不到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严禁点火通气。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抓住湖南省城市老旧小区提质改造三年(2018-2020)行动计划契机,对各自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城区老旧小区开通管道燃气的情况进行调研,制定计划,与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工作一起,同步完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对其他已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要及时安装燃气配套设施。对不能安装管道燃气的小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合理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点,以方便用户。
(七)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公示业务流程和服务承诺,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派人进驻政府服务中心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一窗受理”“限时办结”,达到服务对象“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目标。
(八)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安全应急机制,设立固定服务(抢修、事故报警)电话,加强应急值守,对报警事故及时出动,及时处置。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居民小区燃气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擅自操作燃气公用阀门、改装和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制止;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等情况,要立即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与燃气经营企业的协调联动。在居民小区内进行管道敷设、打桩、顶进、挖掘、取土、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前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与燃气经营企业取得联系,经燃气经营企业人员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动工,防止因燃气设施遭到破坏而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
(二)物业服务小区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小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将燃气安全宣传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宣传内容,在居民小区内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指导、提醒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居民小区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免费提供宣传场所,协助张贴发放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应将燃气安全宣传纳入居民小区公共设施公益宣传范围。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发商交房时或用户办理装修许可证时,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使用安全基本常识》《燃气用户装修注意事项告知书》等安全宣传单发放给业主,并造册签字留存。对小区内的城市综合体,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采用可燃气体作燃料的,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建立长期无人居住户、拒绝入户安检用户、拒不整改形成安全隐患用户等特殊用户台账,督促用户及时消除户内燃气安全隐患。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户内燃气设施改装拆除、表后管安装(预埋)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等纳入小区居民装饰装修监管范围。对无安装资质单位或人员安装的表后管、燃气燃烧器具及用户不按规定擅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并同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出小区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日常维护、维修、应急抢险等正常业务活动,并对从事以上活动的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七)装饰装修企业在给用户进行装饰装修作业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现场监督、指导装饰装修企业严格遵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规定,保护好已有的燃气设施。严禁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安装表后管(预埋)、燃气燃烧器具。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安装维修,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安装维修企业)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以燃气表作为分界点。即燃气表之前(含表具)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承担安全责任,表后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由安装维修企业负责安装并承担安全责任。
(二)安装维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安装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获得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作业。
(三)安装维修企业从事安装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查验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性、产品质量合格标识。
(2)判断燃气燃烧器具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范围(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直排式热水器、超出判废年限等)。属于禁止使用范围的,不得安装,并书面告知用户。
(3)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的,安装维修企业要拒绝安装,并书面告知用户理由。
(4)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查、调试后,安装人员应当填写安装记录单。安装记录单应由作业人员和用户共同签字留存。
(5)预埋的表后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敷设在卧室内,暗埋部分不得有接头。安装、检查完成后,必须进行严密性试验,并出具由安装人员和用户共同签字的严密性试验合格单,同时拍照留存覆盖前现场照片一张。
(四)安装维修企业在作业中不得改装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管线、阀门等燃气设施。
(五)安装维修企业要加强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及时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按照服务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四、燃气用户要掌握燃气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燃气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二)用户在装饰装修或使用燃气前,要仔细阅读燃气经营企业发放的《燃气用户装修注意事项告知书》《燃气使用安全基本常识》等安全宣传单,熟知装饰装修中应注意事项及安全用气基本常识。
(三)禁止用户私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
(四)禁止用户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五)管道燃气表后管安装(预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安装。安装、检查、调试完成后,安装人员要出具“安装记录单”、“严密性试验合格单”,并经用户签字认可;点火通气时将该“两单”和暗埋管覆盖前现场照片一并提交给燃气经营企业。
(六)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表后阀门和燃气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气燃烧器具阀门。
(七)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
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首先要关闭燃气管道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气燃烧器具阀门,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应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住建部门要监督项目建设方严格落实管道燃气设施与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三同时”要求
(一)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含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建设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的,燃气管道设施作为其专项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二)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配套的燃气管道工程应先通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按照“三同时”实施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三)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房屋(如暗厨房、公寓),在燃气工程设计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施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用气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明确告知业主,并建议业主使用其它能源。
六、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小区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一)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将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在小区开展燃气安全工作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燃气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区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将小区燃气安全工作纳入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履行小区燃气安全工作职责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三)居民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住建部门牵头协调。燃气经营、物业管理等监管部门既要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共同抓好居民小区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四)小区外的居民用燃气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居民居住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理。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4日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编辑:谭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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