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张家界7月24日讯(通讯员 田晶)为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广场派出所积极响应集打斗争夏秋攻势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网上逃犯追捕和打击力度,最大限度的挤压违法犯罪空间,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近日,广场派出所民警,不畏艰辛、连续作战、攻坚克难,成功从贵州省抓获刑拘在逃人员丁某某,为专项行动再添战绩。
2016年7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家界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根据相关线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城区房屋一套,并规定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丁某某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丁某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视法院强制措施执行于不顾,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房屋卖予他人,因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已对该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导致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4月,永定区人民法院向丁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丁某某拒不报告财产,后经永定区人民法院对丁某某采取拘留后其仍拒不执行,丁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主观故意明显,恶意转移财产,四处逃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被执行人丁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2018年7月,永定区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随即,公安机关对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丁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对此,广场派出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坚持走访与抓逃相结合、走访与访民苦解民忧相结合,同时建立立案特情摸排线索,经缜密侦查,获悉丁某某出现于贵州省内,随即,所长庹先波带领民警胡家绪、辅警屈虎、张洋驱车远赴贵州省,成功将丁某某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对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中,被执行人丁某某显然完全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表明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丁某某擅自将法院已查封的房屋卖予他人,拒绝执行拘留,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戒。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丁某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获批,促使丁某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丁某某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依法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丁某某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制裁。
此案旨在昭示,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误判形势,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即便是行为人因为抗拒执行收到了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反,行为人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是赖不掉的,失信的“老赖”终会受到法律制裁,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依法治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田晶
编辑: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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