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网时刻1月17日讯(通讯员 强海)1月12日上午,慈利县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民警在慈利县城一广场巡逻时,在检查卓某驾使的车辆时,发现其车辆尾箱中有一把长约30公分的刀具;后又在零阳镇荷花路口检查朱某志驾驶的车辆时,发现在朱某志车辆后备箱的垫子下有砍刀一把。面对民警的询问,卓某、朱某志承认车中的刀具是自已携带的,同时又反复解释是用来防身的。
当日,卓某、朱某志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不管是何种理由,都要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来源:红网张家界分站
作者:强海
编辑: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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