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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视窗】永定区:交通违规被处罚 男子泄愤辱骂交警被拘留

专题:警视窗

  红网张家界分站7月28日讯(通讯员 王小娟)7月24日,永定区男子王某某(20岁,永定区人)因对交警处罚不满,随后拍摄辱骂交警视频,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宣泄不满,被永定派出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据介绍,7月24日上午,永定区交警大队永定中队民警、辅警在永定城区古庸路路段执勤,对过往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帽等违法行为车辆进行检查。当日10时许,永定中队辅警在一微信群中发现有人转发辱骂交警的视频,且视频正是永定中队在执法时的视频。民警通过比对发现,拍摄视频辱骂交警的人就是上午因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帽被处罚的王某某,民警通过视频线索在附近一居民楼内找到王某某并依法传唤至永定派出所。经调查,王某某对自己拍摄视频辱骂交警并转发微信朋友圈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理性发言,对于恶意造谣辱骂执法民警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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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如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红网张家界分站

作者:王小娟

编辑:伍文

本文为张家界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jj.rednet.cn/content/2017/07/28/505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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