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唐丽君 报道
说起搭顺风车,大家并不陌生,顺路带人一程,本来出于好意,但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谁来为赔偿买单?日前,慈利县人民法院阳和法庭成功调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促进了邻里和睦,维护了社会和谐,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
原、被告为同村邻里关系。2023年4月26日,原、被告与其他村民一起到咸水村做工建房,完工后,原告一人搭乘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侧翻,车身压到原告双脚受伤,造成原告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因被告仅向原告赔偿了4400元,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被告好意让原告搭乘其摩托车,未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好意同乘关系。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法庭特意邀请了两位当事人所在村的村支书参与到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法官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素养、村支书凭借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地缘优势,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和需求。经多次背靠背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解开心结,就还款金额,给付方式等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本案当庭兑现2.06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的成功调结,是慈利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个缩影。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做深做实能动司法,把调解贯穿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始终,早发现、早疏导、早化解,让矛盾纠纷在“家门口”案结事了人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唐丽君
编辑: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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